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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震灾后疾病控制预案

发布时间:

201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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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的救灾防病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震后可能导致的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保证大灾之后无大疫,确保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当灾害发生时,在当地人民政府启动了相关救灾应急专项预案后,卫生行政部门启动本预案。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此次地震灾害的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如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消毒、杀虫、灭鼠、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等与灾害相关疾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救灾防病指挥机构

在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治防病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救灾防病指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卫生部相关应急指挥部的救治防病工作指令,对卫生系统的救灾防病工作统一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救灾防病指挥部根据此次灾害的特点和救灾方面工作的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疫情应急处理组、疫情监测组、流行病调查组、实验室检测组、消毒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督导组、物资保障组、爱国卫生组等,确定各工作小组负责人和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救灾防病指挥机构的职责:

1、在当地政府有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2、制定、修订救灾防病预案和工作方案,检查预案和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

3、组织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卫生部有关救灾防病工作的指示和指令。

4、研究确定救灾防病经费和物资保障。

5、成立医疗救援队、防疫工作队、督查工作队等,组织动员广大医疗、公共卫生人员投入救灾防病工作。

(二)救灾防病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灾防病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灾害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1、医疗机构:深入灾区开展现场驻点或巡回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灾区做好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消杀灭、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突发疫情的处理和相关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对灾区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1)疫情监测

灾区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疫情报告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对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疟疾、血吸虫病、急性眼结膜炎、手足口病、狂犬病、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其他要求监测的疾病进行监测。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传染病监测点的作用,对往年易发生其他自然灾害的地区也要纳入监测范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疫情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2)食品和水质监测

加强灾区的食品监测,确保食品卫生,食物中毒实行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强化水源水和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增加监测频次,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

(3)鼠类和蚊、蝇等虫媒监测

开展灾区和灾民安置点周围环境的鼠密度及蚊、蝇等虫媒密度监测,并对出血热、乙脑等带病毒率进行监测。

(4)受灾地区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疫情的主动监测和症状监测;设立临时疾病监测点(如在灾民安置点,医疗救护点等地方),强化疫情的监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

3、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灾区各地的灾民治疗定点医院,灾区临时医疗救护点,灾民安置点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灾区临时医疗服务点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有关人员,灾民安置点的医疗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灾区的一切人员都有义务向卫生部门报告各类疾病的异常发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受灾地区市、县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报告病种和报告内容

1)报告病种: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疟疾、鼠疫、乙型脑炎、炭疽、手足口病、风疹、狂犬病,不明原因疾病等各种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2)报告内容: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视灾区具体情况定,有网络联系和恢复网络联系的地区尽快使用网络直报)。

四、预案启动和终止

(一)预案启动

1、当地震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启动了相关救灾应急专项预案时,卫生行政部门启动本预案。

2、省级人民政府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要启动本预案的,本预案启动。

(二)启动后的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落实各项救灾防病措施。

(2)卫生行政部门

1)动员广大医疗、疾病控制人员投入救灾防病工作;成立医疗、防疫小分队,赶赴灾区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等工作。

2)及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和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病、治病情况;分析灾区防病形势,做好政府参谋。

3)合理安排使用救灾防病经费;做好有关药品、器械和消毒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

4)制定救灾防病工作责任制度和预防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处理的方案;做好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5)灾区若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扑灭疫情。

(3)医疗机构

1)在卫生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深入灾区驻点或巡回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

2)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情监测、登记和报告等工作。

3)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病药品的发放和防病知识宣传工作。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重点指导做好灾区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开展消杀灭和防病药品的发放工作,大力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2)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分析、预测和报告工作,科学指导救灾防病工作。

3)参与指定预防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处理的方案,并组织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

4)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力求迅速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初发阶段。确保灾后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救灾防病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围绕救灾防病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救灾防病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预案终止

由于灾后疾病的发生具有滞后效应,在政府相关部门宣布灾情和救灾工作结束后,救灾防病工作仍需要延续一段时间,具体终止时间由救灾防病指挥机构或省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救灾防病的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五、善后处理

1、后期评估

救灾防病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救灾防病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疫情监测和疾病控制情况,所采取的防病措施的效果评价、防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奖励

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救灾防病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3、责任

对在救灾防病工作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救灾防病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六、后勤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人员、物资、经费、技术等各方面的保障。

七、附则

本预案根据需要进行进行及时修订。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28-85580303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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