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与审计处业务学习简报(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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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下午计审处全体同志在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参加了《关于职工缴纳公积金和医保的有关问题》的业务学习。本次业务学习的全部内容由范杰同志作讲解。
范杰同志主要对中心职工公积金、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计算和缴纳具体执行情况;中心每月评价费、检测费收入和编辑部审稿费收入的税收申报情况;中心个人个税申报情况;有关中心对内对外讲课费、劳务费上银行卡的问题;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申报情况等内容进行了认真讲解。
整个学习过程氛围很好,针对个税的计算有人提出了问题,为此范杰同志再次耐心细致进行了解答: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 | 3% | 0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已成为处内的良好风气。知识需要不断更新,与时俱进。素质的提高、观念的转变、理念的升华,都需要通过学习来充实。通过这次的业务学习,处内其他同志对社会保障缴费这块业务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大家纷纷表示希望我们处内的这种学习风气就这样持续下去,那么不久的将来,大家除了知道自己的岗位职责外还会对处内其他岗位职责都会有所了解的,大家的业务知识就更全面、业务能力也会得到提升,这对中心财务工作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财务处